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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为10名受害群众追回被盗经济损失2万余元

中国凉都----六盘水检察人系列报道之一百一十六贵州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为10名受害群众追回被盗经济损失2万余元   近日,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、汪某某以涉嫌盗窃、…


中国凉都----六盘水检察人系列报道之一百一十六

贵州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为10名受害群众追回被盗经济损失2万余元

 

  近日,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、汪某某以涉嫌盗窃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经审查,2022年12月份以来,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先后10余次在水城区、盘州市部分乡镇等地盗窃摩托车,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汪某某,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。汪某某明知系盗窃而来的摩托车仍予以收购,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
 
 

  本案中,为最大限度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,检察官多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,向其详细阐明积极退赔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,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,并退赔10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二万余元。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人民至上,把检察为民办实事作为重点工作,坚持办案的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,通过案件办理,不断推动追赃挽损工作取得实效。

 

  检察官提醒

 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: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(凉都检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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